为落实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规范推广行为,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1]544号)精神,结合莆田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任务
全市50万只,分别是紧凑型节能灯47万只,双端直管荧光灯3万只,高压钠灯0.2万只(不计入总量)。
二、组织领导
组织实施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指导单位:莆田市节能检测中心
推广企业: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龙岩市易佰特节能照明有限公司、福建海德信(漳州)电光源有限公司、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
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和财政局应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具体组织推广工作。
三、推广模式及操作流程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对象为工矿企业、写字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厦、车站、机场、码头、道路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节能服务公司等大宗用户和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城乡居民用户。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推广力度(原则上不低于推广任务的60%)。有条件的县(区)可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推广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大宗用户推广模式及居民用户推广模式。两种推广模式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大宗用户推广模式操作流程
大宗用户与推广企业联系并签订供货安装协议(每个大宗用户购买数量不低于100只),完成安装后,填写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表(大宗用户)(附件1),推广企业将经双方签章后的情况表于每个月底前汇总报市经贸委能源科和财政局企业科确认。
(二)社区居民用户推广模式操作流程
城乡居民用户凭有效身份证照(户口薄、身份证等)向其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登记购买,登记购买时应如实填写推广情况表(城乡居民用户)(附件2)。每个有效身份证明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0只,并取得协助推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签章。推广企业将经居委会/村委会签章后确认表于每月底前汇总报市经贸委能源科和财政局企业科确认。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10日—8月31日)
各县(区)经贸、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普及绿色照明知识,大力宣传国家绿色照明推广政策。发动大宗用户、社区(村镇)开展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推广试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3月31日)
1、各县(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推广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度向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
2、推广工作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负责,严禁通过第三方包揽推广工作,严禁通过超市等市场渠道销售推广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推广企业收取或摊派费用。
3、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产品和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中标承诺和用户的要求按时保质做好技术支持、产品安装、售后服务及废旧灯管的回收处理工作,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三)总结阶段
认真做好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的审核、汇总工作,并就推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五、监督管理
1、各部门和推广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本方案的相关程序,高效照明产品实际推广量不得超过计划量。本次推广的产品外包装和本体上都印制有“政府补贴、绿照工程”字样,杜绝倒买倒卖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的行为。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2、各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定期抽查。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对推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推广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推广信息弄虚作假,终端用户投诉较多,经核查属实后将按相关约定对推广企业进行处罚。
3、推广企业应保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备查,要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经贸、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本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推广情况要及时了解,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问题,并对推广结果进行核查确认。
附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联系方式